
(一)政策调整
1.医照人员住院,不在受药品目录【限门诊使用】限制。(自2012年4月1日起)
2.离休的副部级及医照副部级人员和两院院士,在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,治疗期间医院开具的药品,无论是否被列入医保药品目录,全部纳入支付范围,并且不受社区用药,门诊及住院用药的限制。(自2012年4月1日起)
3.离休的副部级及医照副部级人员,干部病房单人间A级病房床位费报销范围由102元/天调整为400元/天。(自2012年4月23日起)
(二)报销特殊问题
1.入住“监护病房”超过14天,“监护病房床位费”可全额报销,但“特级护理”费25元/日需要按照“一级护理”费7元/日报销,超出范围需要本人负担。
2.离休及医照离休:需要自付8%的检查费和需要自付10%的药费
以及需要自付30%的材料费,均可全额报销。
医照在职及医照退休:需要自付8%的检查费和需要自付10%的药
费可全额报销,但需要自付30%的材料费需要本人负担。
3.对于限价的人工器官,均按限价比例报销,超出范围需本人负担。
(三)特殊治疗项目
1.直线加速适形调强放疗:需要本人负担20%,每疗程高限价50000元。
2.伽马刀:需要本人负担20%,颅内小于3cm的器质性病变(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)使用,限天坛医院。
3.氩氦靶向治疗:需要本人负担10%,三维设计另行收费,限三级以上医院,每年度内限报两次,限配合CT引导使用,限肿瘤直径≥1.5cm,适 肺、肝、肾、前列腺肿瘤使用。
- 上一篇: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?
- 下一篇: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及结算须知